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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转发: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/11/26    
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发布

各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相关工作,更好服务于我市建筑业企业。我局窗口对近期我市部分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,按照《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合建审〔2021〕39号),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。

二、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其资质注销后,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标记为异常状态、不能使用,一个月内未重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,系统将自动注销。

三、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,在注销资质后,一个月内重新备案取得施工劳务资质,可根据其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信息,对其注销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。

四、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,在注销资质后,申办除施工劳务资质外其他类别资质(如专业承包资质、施工总承包资质)时,因其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发生了变化,其先前以施工劳务资质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注销,并根据新取得的资质相应人员等标准,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
    特此通知

2021年11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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